中國法院網訊(崔闖)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1年4月,被告人姜某與被害人趙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結識后,姜某通過網絡P圖更改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使用假名“姜某某”與趙某交往,并確定網戀關系。交往期間,姜某虛構其是生鮮超市的老板,以超市裝修、進貨、找食藥監(jiān)局工作人員辦事、生病住院等虛假事由,先后多次以借款名義騙取趙某人民幣22余萬元。姜某詐騙得手后便中斷了與趙某的聯(lián)系,并將錢款用于償還債務及日常花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犯罪數額、社會危害程度、認罪認罰態(tài)度以及未對被害人退賠等情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童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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