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今年2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河南省扶溝縣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張某和案外人王某就王某是否應被追加為該案原告產(chǎn)生爭議。張某稱其與王某為雇傭關系,而不是合伙關系。王某則稱,自己和張某對案涉加工廠均有投資,且自己投資的數(shù)額高、張某投資的數(shù)額低,張某主要負責加工廠的管理和記賬工作,自己沒有給張某發(fā)過工資,雙方為合伙關系并共同經(jīng)營加工廠。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案涉加工廠是由張某和王某合伙開設、共同經(jīng)營的,張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而張某和王某之間的關系對該案的審理和定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且關系到是否需要追加王某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張某對影響案件結果的事實作了虛假陳述。
案例二:今年3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扶溝縣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劉某向法院申請證人范某出庭作證。范某稱,201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自己看到劉某在扶溝縣某倉庫大門口以現(xiàn)金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6000元貨款。范某的證言與劉某在庭審中的陳述不一致。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16年4月,劉某給李某某出具了7600元欠條,隨后于2018年2月通過微信支付給李某1000元貨款,下余6600元未支付。范某在劉某的誘導下作了虛假陳述。
判決結果
案例一中,法院認為,張某故意對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其行為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損害了司法權威,依法應給予懲戒,遂決定對張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張某在收到罰款決定書后主動繳納了罰款。后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原告張某勝訴。盡管張某贏了官司,但依然要為虛假陳述行為付出代價。
案例二中,法院認為,劉某提供的證人范某出庭陳述的證詞為虛假證言。劉某的行為屬于提供虛假證據(jù),會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劉某的行為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損害了司法權威,依法應給予懲戒,法院遂決定對劉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劉某在收到罰款決定書后向周口市中級法院申請復議,周口市中級法院作出維持原罰款決定的復議決定后,劉某主動繳納了罰款。扶溝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敗訴,劉某不僅要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而且要為提供虛假證據(jù)的行為付出代價。
法官說法
訴訟誠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任何試圖以謊言干擾審判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當事人應誠信訴訟,切不可自作聰明作虛假陳述、提供偽證,否則不僅將面臨罰款、拘留等司法懲戒,而且會在訴訟中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chǎn)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司法權威不容褻瀆。任何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絕不能存有僥幸心理,試圖通過虛假陳述、提供偽證、歪曲事實等方式擾亂正常訴訟活動、挑戰(zhàn)司法權威,否則終將付出代價。
(2025年8月7日《河南法治報》鄒鵬舉 孫斌 冀珂欣)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