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鮑靜
隨著共享經(jīng)濟的普及,電子產(chǎn)品短期租賃成為新趨勢,但部分承租人存在“逾期不還、丟失拉黑”等違約行為,試圖逃避責任,近日,陜西省延安市甘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告王某某因丟失租賃相機且拒不到庭應訴,被法院依法缺席判決賠償相機價款。
2025年,被告王某某通過某平臺向原告慕某租賃一臺相機,支付租賃費后,慕某通過郵寄將相機交付給王某某。租賃期限屆滿后,慕某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聯(lián)系王某某要求返還相機,均未獲回應,后得知相機已被王某某丟失,遂向甘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王某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自動放棄質(zhì)證、答辯權利。法院經(jīng)缺席審理查明,雙方租賃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某作為承租人,租賃期滿后應返還租賃物,但其因保管不善導致相機遺失,已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責任,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王某某賠償慕某相機相應價款。
法官提醒,共享經(jīng)濟依托誠信體系運行,租賃雙方應恪守契約精神,依約履行義務。承租人需妥善保管租賃物,若發(fā)生丟失、損毀等情況,應及時與出租人溝通協(xié)商,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唯有堅守誠信底線、遵守法律規(guī)定,才能保障共享經(jīng)濟健康有序發(fā)展。
編輯: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