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韓宇 通訊員 王平 葛耘彤
近日,遼寧省東港市一起金店員工利用工作便利盜竊黃金飾品的案件宣判。被告人譚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起案件的辦結,不僅懲治了犯罪,為受害金店挽回了損失,還成功化解了潛在的矛盾糾紛,是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高質量履職護航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生動寫照。
黃金不翼而飛,“內鬼”竟是店員
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整整三年間,東港市一家珠寶行的黃金飾品悄然減少。直到一次盤點,巨大的虧空才讓店主驚出一身冷汗。問題出在哪里?警方調查的線索,最終指向了店里的業(yè)務員譚某某。
譚某某的主要工作,是將店內的金銀首飾信息錄入到專用的“金店通”電腦系統(tǒng)。然而,她卻動起了歪心思。在三年時間里,他多次利用錄入信息的便利,故意少錄部分金飾,將這些“消失”的黃金首飾偷偷藏匿帶走。為了銷贓變現(xiàn),他還將部分金飾熔化處理。案發(fā)后,警方從其處查獲尚未處理的被盜黃金120克、白銀手鐲360克。經鑒定,這些被盜金銀首飾價值共計人民幣7.2萬余元。
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檢察官精準定性破分歧
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后,一道法律適用的難題擺在了辦案檢察官面前。譚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其行為發(fā)生在工作期間,利用的是職務便利,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甚至可能是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罪名之爭,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對營商主體財產權利的保護力度。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在定罪量刑上有顯著區(qū)別。辦案檢察官立即對辯護意見進行審慎研究。他們仔細梳理了盜竊罪、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三者在法律構成上的核心區(qū)別,特別是“利用職務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的不同。
經過深入分析,檢察官認為:譚某某對店內金飾并無法律上“代為保管”的權利,不構成侵占罪;其“錄入信息”的職責,僅僅是一項具體工作,并未形成對店內財物的管理、經手等職務性權限,因此他利用的是熟悉環(huán)境、便于接觸財物的“工作便利”,而非“職務便利”。他采取秘密手段,將本由金店實際控制的金飾非法占為己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對譚某某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這一精準的法律定性得到了上級院的支持和法院的采納。
辦案不止于判,釋法說理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在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們想得更多、更遠。如何讓被告人真心認罪悔過?如何為被害商戶實實在在挽回損失?如何避免案件辦結了,矛盾卻留下了?
一方面,他們面向被告人,深入做好法治教育。辦案檢察官向譚某某詳細闡釋了其行為為何構成盜竊罪、法律后果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透徹的釋法說理,讓譚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最終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籌措資金,退賠了被害金店50萬元,獲得了店主的諒解。
另一方面,他們主動對接被害商戶,做好溝通安撫。辦案檢察官及時向金店店主通報案件進展,解釋法律適用依據(jù),解答關于追贓挽損的疑問,消除了商戶對司法辦案的疑慮。實實在在的賠償和檢察官耐心細致的工作,讓店主感受到了司法公正與溫度,有效化解了其因財產受損可能產生的負面情緒。
2026年初,法院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以盜竊罪對譚某某作出上述判決。譚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再上訴。被害金店的損失得到彌補,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一場可能引發(fā)的糾紛隱患,在檢察環(huán)節(jié)被成功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下一步,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xù)緊扣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犯罪,在每一起案件中融合法、理、情,以優(yōu)質高效的檢察履職,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保駕護航。
編輯:劉舒然